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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有子女名字 离婚索要份额获支持
2015年04月03日 15:29:58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平安龙江网讯 近日,伊春红星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原告王某对登记在伊春市南阳路上的涉案房屋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家住在红星区某林场的王某和慧某结婚于2008年,第二年的夏天有了一个女儿取名小倩(化名)。

  眼看着女儿一天天长大,一直在伊春市打拼的王某和慧某也想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经与家人商议后,两人便在伊春市南阳路的一个小区里买了一套房子。并在2011年的12月份办理了房产证。

  房产证上登记名为慧某,但考虑到将来女儿在伊春上学、就业等涉及到的户籍问题,俩人就把小倩列为了共有人。

  可是女儿的到来以及房贷的压力使得王某和慧某夫妻俩经常为一些小事就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12年俩人最终决定协议离婚,但未对婚后购买的那套房屋进行分割。

  离婚后王某觉得房子是婚后共同出资所买,不能就此成为前妻的,为此2015年2月13日上午,王某将慧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有二分之一的产权。

  经审理,红星法院认为,位于伊春市南阳路的涉案房屋登记名为慧某和小倩,房屋属于婚后房产,应视为王某、慧某和小倩共同共有。婚生子女小倩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占房产一半份额。另一半房产份额为王某、慧某共有。

  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张久成    来源:平安龙江网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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