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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委书记陶玉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陶玉春先后利用其担任深圳石油实业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石油技术开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石油公司与中石油技术开发公司合资成立,国有企业)、深圳市中油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石油公司与中国石油物资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国有企业)、胜利油田青岛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全资持股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涉嫌贪污侵吞公共财物3621万余元,收受他人贿赂1600万元,为亲友公司非法牟利2948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2.31亿余元的损失。
被诉贪污公司资产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02年,被告人陶玉春时任深圳石油公司、深圳技开公司、中油器材公司(与深圳技开公司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三家国有企业总经理职务,决定在山东设立胜利油田青岛实业公司,由陶玉春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据指控,2008年,作为国有全资持股的青岛实业公司在关闭注销过程中,应当将包括8套房产的全部资产上交上级公司深圳石油公司。被告人陶玉春决定将8套房产与孔某、常某(均另案处理)等8人私分。经评估,上述8套房产时值1661万余元。
被告人陶玉春与孔某、常某、韩某(另案处理)共同将原属青岛实业公司持有的临沂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30%股份无偿转让并私分。2007年,经被告人陶玉春同意,青岛实业公司将持有临沂中孚公司60%股份中的30%股份无偿转让给临沂中孚公司3名高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3人并未实际支付股份转让本金900万元,也未与青岛实业公司签订任何借款协议。
2007年12月,中油器材公司在办理注销清算阶段,需要处理公司固定资产。被告人陶玉春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资产从公司账上套取出来,并无偿转让登记到公司一员工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