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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漫画
国家发改委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河北省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原副调研员、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家中搜出现金1.2亿元……近年来,在一些涉腐案件中,涉案官员家中搜查出的现金数额越来越大,让人瞠目结舌。为了遏制住腐败资金流,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王玉芝领衔提出了“制定‘现金管理法’加强对现金使用和流通监管的议案”。
“希望国家尽早出台专门立法,对现金使用和流通加强监管,从源头上卡住腐败资金流。”近日,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所长李景平教授对记者说。
“财产公示法和现金管理法一般被认为是反腐败的基本法。”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日前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随着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的努力,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已成为社会共识,但现金管理制度却一直被人忽视。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制定现金管理法是当务之急。
现金支付加大腐败查处难度
在近年查处的贪官中,很多人对现金格外“偏爱”。有的将贪腐现金放在身边,还有的借助道具、租房、户外、掩埋等方式囤放。
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000余万元,其中900余万元藏在了其闲置商品房的卫生间里;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租了一处豪宅专放赃款,屋内放满了干燥剂,但仍有1200万元发了霉;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将2000万元现金用油纸包住沉入一口鱼塘中;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将索取、收受的贿赂共计1800多万元赃款装满了19个密码箱。
“贪官喜欢收受、藏匿现金,是为了规避犯罪行为被发现的风险。”李景平告诉记者,实践中,以现金方式保存贪腐所得是很多贪腐分子的选择。因为他们所藏匿的现金,大部分是受贿所得,通常相对安全,一般不易查到,如果选择在银行存储贪腐的款项,或者从事有价证券交易行为,则很容易留下收支记录、身份信息等。
“现金支付的轨迹隐匿性,是贪腐犯罪猖獗和惩处难度大的重要原因之一。”2013年曾领衔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法’的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告诉记者,在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因行为人行贿和受贿行为都是在私下进行,他们手中大量可支配的现金财产不直接反映在账面上,查处难度很大。
在朱列玉看来,大量的贪腐犯罪涉及大额现金,说明我国现金管理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他研究发现,在美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法律中,均对大额现金的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制。如意大利将现金交易上限规定为1000欧元,超过1000欧元的交易,必须通过非现金支付的方式;美国《银行保密法》及《银行保密法的规定》对现金的存取交易报告制度作了相关的规定,金融机构对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存款、取款和货币兑换都需要在交易完成后15天内向联邦金融犯罪执法网递交现金交易报告。
“建议借鉴国际上一些有益做法,进一步规范和限制大额现金使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法’。”王玉芝代表领衔提出的议案中这样表述。
现金管理立法的“遏制”效应
2010年“十一”长假期间,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与其情妇罗某在北京一家商场看中了一块瑞驰迈迪(RICHARD MILLE)表,表店说如果付现金可以打7折。于是,张曙光打电话给商人杨某。杨某随即去商场附近的招商银行提取了50万元现金,然后赶去为张曙光、罗某付钱买表。
这是张曙光的刑事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一项内容。该事实被张曙光、罗某、杨某从不同角度给予确认,并被法庭最终认定。
“很显然,如果我们有大额现金收支的有效监管机制,类似杨某这样随意发生的行贿行为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李景平分析说,当前我国有大量现金在社会上流通又缺乏有效监管,为腐败分子实施贪污贿赂等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王玉芝认为,通过制定现金管理法,可以强化对现金流通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犯罪发生,在四个方面产生积极的效应:通过严格限制大额现金的使用,可以大幅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量,有利于压缩权钱交易的空间,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以现金支付为手段的各类腐败犯罪;可以促使人们更多地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银行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腐败犯罪线索、收集证据,有效打击犯罪;有利于及时发现大额现金流通中的异常动向,防止腐败分子利用立法差异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可以有效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建立健全腐败资金转移预防与监测机制和追回机制的要求,有力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犯罪。
李景平也十分赞同尽快制定统一的现金管理法。他分析说,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量,一定程度上能遏制通货膨胀;有利于防止私设小金库、隐藏收入、虚列支出等行为发生,客观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避免偷税、漏税;还可以降低货币生产、运输等方面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减少制售假币、抢劫等犯罪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