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购楼讨情人欢心 赠与无效致妻子索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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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候某和张某均是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人,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个男孩。2011年3月妻子候某在家带小孩.张某在富裕县做生意。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小十岁的姜某,二人很快产生了恋情并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姜某表达了要购买楼房的意愿,张某为讨姜某的欢心,用自己做生意挣的钱,支付了姜某购楼首付款15万元,并表示是无偿赠与。后妻子候某知晓此事,向姜某索要此款,姜某拒绝返还。候某遂诉至富裕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姜某返回15万元。
主审法官根据《婚姻法》认为: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的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丈夫张某一直在外做生意,妻子候某在家带小孩,夫妻分工不一样,但都是在为维系家庭关系而努力付出;且二人虽分居生活,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仍系夫妻关系,张某做生意所获得的经济收入系其与妻子候某的共同财产。
张某没有经过侯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姜某。姜某明知张某在有家庭的前提下与张某同居,张某赠与其财产是张某的私自行为,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因此法官判决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姜某返还15万元。
作者:胡爱香 夏保贵 来源:平安龙江网 编辑: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