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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削减九个罪名死刑 专家:天塌不下来
2015年06月29日 13:53:38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对话嘉宾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主持人记者王逸吟殷泓

  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这一轮刑法修改,最受关注之处莫过于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2014年10月的草案一审稿,一次性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九个罪名的死刑。刚刚提请审议的二审稿,又维持了这一写法。

  死刑问题一向敏感而复杂。减少死刑罪名,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下一步如何走?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1. “取消这九个罪名的死刑,天塌不下来”

  记者:自去年立法机关准备减少死刑罪名的消息发布后,在社会上引发了持续关注和讨论。在你看来,这九个罪名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要取消它们的死刑?

  周光权:削减死刑,方方面面都很关注,确实牵动全社会的神经。死刑的设置,固然要考虑利用刑罚手段进行威慑和打击的一面,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必须具有公正性,某一种犯罪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或者没有危及生命的可能性,其危害性就是有限的,罪犯只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对社会秩序有局部破坏,对其判处死刑就缺乏正当性,这是刑法学界的共识,同时也是国际上公认的原则。

  死刑,原则上只针对危及生命的犯罪而设置,这既与死刑的正当性、人道性相一致,与报应的观念相符合,也把握了利用刑罚进行威慑的限度。用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去威慑原本罪不至死的行为,等于用大炮威慑蚊子,其实并不合适。

  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九个罪名,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上看,大致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某些犯罪的危害性有限,取消死刑不会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二是,有的犯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即便有相当程度的危害性,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比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规定的,也还可依法判处死刑。三是,有的犯罪在实践中完全没有发生过,行为没有实际危害,只有非常抽象的危险性,死刑成为“无本之木”。走私核材料罪就是这样。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出现走私核材料的案件,就更不用说走私核材料判处死刑的案件了。对于这样的罪名设置死刑,除了给人留下批评的口实之外,没有实际意义。再说,今后如果真的出现了走私核材料的犯罪,还可以用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总之,取消这九个罪名的死刑,天塌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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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新华网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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