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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身卡内近50万异地遭盗刷 银行被判负全责
2015年07月01日 14:08:54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银行卡就在自己手里,却在短短5分钟内被一台异地POS机盗刷了近50万元。为此,持卡人姚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2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姚先生胜诉。

  借记卡未离身,却遭异地盗刷

  姚先生是南通人,在上海工作。2007年左右,他曾在我市(南通)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去年3月,姚先生查看借记卡收支明细时突然发现,3月4日16时14分到16时19分之间,这张卡分五次通过POS机刷卡共支出人民币476780元。“那个时间段里,银行卡分明就在我手里,里面的钱怎么不翼而飞了?”姚先生怀疑,自己的借记卡被伪卡盗刷了。

  发现资金异常后,姚先生立即通过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确认这五笔交易是犯罪分子使用伪卡在广西南宁某地银行POS机进行刷卡消费套现。

  姚先生认为,自己妥善保管了银行卡,也未曾对他人泄露过密码。发生伪卡盗刷的情况,应由银行担责。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自己损失的人民币476780元及利息。

  法院一审判定银行负全责

  被告银行辩称,姚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异地刷卡交易非其本人所为,不能证明盗刷事实的存在。即使能够证明盗刷事实的存在,也不能证明是由于银行的过错导致密码泄露的情况造成盗刷。

  姚先生提交证明,自己去年3月4日凌晨2时许曾持涉案银行卡在上海ATM机中取款,当日下午,又在上海的办公室通过网银从涉案卡中支付了房租。而当日16时14分至16时19分发生的五笔不正常交易,却是在归属地为广西南宁的一台POS机上。法院认为,交易发生地与姚先生所在地相隔甚远,且其在发现异常后的合理时间内报警,以上证据已足以对被盗刷卡是否为真卡形成重大质疑,而银行又未能就此提供证据反驳。因此,对案涉五笔POS机刷卡消费系伪卡盗刷,法院予以认定。

  如果确为伪卡盗刷,被告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涉案借记卡的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其所发行银行卡的安全性,即使银行卡被伪造系无法避免的技术风险,该风险也应当由提供银行卡服务的发卡人承担,而不应当由持卡人承担。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银行赔偿姚先生损失476780元及利息损失。对此,银行不服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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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新华网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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