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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拜泉一锅炉工在工作期间锅炉发生爆炸被烧伤,相关部门对其作出了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银蛇车队认为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故起诉要求撤销对该锅炉工的工伤认定。近日,拜泉法院经审理对该工伤认定予以维持,这是该院被确定为“安全生产审判”试点以来审结的第一起行政撤销案件。
2010年10月17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银蛇车队发生锅炉爆炸事故,该车队是在拜泉县工商局注册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当班司炉工即本案第三人申某被烧伤,原告银蛇车队及时将其送往大庆市医院进行治疗。事后,拜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拜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此起事故进行联合调查,形成书面的情况说明。申某治愈后向被告拜泉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及医疗诊断、病例、作业人员证明等相关材料,拜泉县人社局依据工伤认定的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了“申某是因工伤残”。原告对此认定不服,认为2010年银蛇车队的锅炉取暖已承包给乔某,申某烧锅炉是受乔某所雇,与乔某是雇佣关系,与原告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故在法定期间内向拜泉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4月1日,县政府决定“维持工伤认定”。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认定第三人申某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拜泉县银蛇运输车队是在工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第三人申某是在为原告提供劳动时受到伤害也是事实。从书面证据来看,原告只提供了一份银蛇车队与乔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证明其与乔某之间的承包关系,但没有提供证明乔某与第三人申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据此认定原告银蛇车队与第三人申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第三人申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维持被告拜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申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