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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8月7日消息,2015年4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通报了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典型问题,下为其中一起:
吉州区委农工部部长刘朝军的司机违规使用公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刘朝军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报经区委常委会同意,给予刘朝军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区通报。
●事件回顾
2014年3月,吉安市吉州区委农工部明确,车号为赣D07108的公车是保障农工部部长刘朝军工作使用的。驾驶该车的司机龚鑫为区委农工部于2013年12月聘请的临时工,合同签订时间为一年。
2014年9月1日下午龚鑫送完刘朝军后,将车停在自己居住的阳明花园小区。
9月1日22时左右,龚鑫应战友之约,驾驶赣D07108去战友家,次日1时左右离开。当龚鑫驾车经过中山东路与仁山坪路交叉口时,为躲避行人,撞在了路边的台阶上,造成车辆翻转。
9月2日上午8时50分左右,龚鑫打电话向赣D07108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初步调查,为该车定损17902元。
9月2日上午11时左右,刘朝军前往龚鑫居住的阳明花园小区,问龚鑫有没有伤到其他人和车辆,车是怎么处理的。龚鑫说是他自己单方面的责任,未伤到其他人和车辆,并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已将车子拖到修理厂修理。
刘朝军作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在得知赣D07108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安排人员详细了解赣D07108发生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而只是在工作例会上简单通报了赣D07108出事了,也并未对司机龚鑫进行教育和处理,未履行主体责任。
9月4日,赣D07108还在修理厂维修,吉州区纪委就收到举报信:“2014年9月2日1时左右,区委农工部的公车在吉州区城内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有人受伤,现在车子在汽车修理厂维修,该车当时处于公车私用状态,请纪委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