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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近几年来,富裕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审判人员树立了教育、挽救、感化的工作理念,使一个个扭曲的心灵得到矫正,使一颗颗失落的心重新燃起对未来的希望之火,依法保护了青少年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富裕县人民法院和刑事审判庭连续多年被市法院和市县共青团组织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14年被省法院和团省委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一是搭建审判平台。为了保障青少年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该院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成立了少年法庭。该院安排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具有仁慈爱心的女法官担任少年法庭的审判长,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的审判工作;其次,聘请特邀人民陪审员。他们在县直机关有关部门中精选两名热心从事教育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女干部担任少年法庭特聘人民陪审员,她们在参加庭审活动的同时,积极做好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再次,建立青少年维权岗。少年法庭同团县委、县妇联积极开展创办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相互协调,全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教育功能。拫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院在审判中对所有涉及未成年中犯罪案件均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未委托辨护人的依据法律援助的规定,为被告人指定辨护人,同时及时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开庭审理时,时刻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成熟情况和心理状态,审判人员既严肃又和蔼。庭审过程中,将法庭变成课堂,使审判变成教育,注意剖析犯罪根源,寻找感化点,使他们的心灵受到极大的震动和感化。被告人鲁某某曾经是富裕县某中学的在校学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法院,庭审中鲁某某积极主动地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后主审法官来到鲁某某的学校了解情况,学校反映该学生平时表现较好,学习成绩一直都很优秀。鉴于这种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判了缓刑。宣判后,鲁某某百感交集,眼含泪花发誓要珍惜宝贵机会,好好学习,将来做一个国家有用之材。
三是构筑帮教体系。注重帮教活动,是促使青少年犯罪浪子回头的关键。该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与共青团、妇联、被告人家庭及学校,构筑了一条社会参与的集教育、感化、挽救功能于一体的横向帮教体系。同时,他们认真抓好延伸教育工作,搞好案后回访考察。对被判处缓刑,免刑的少年犯,及时做好案后回访工作,并要求判处缓刑的少年犯每季度定期向审判人员汇报思想情况。对于有条件回校就读的,想方设法让其返校学习。审判人员还经常与家长取得联系,协助做好少年犯的转化工作。被告人张某系富裕县某校的高中一年学生,因伙同其他同学欧打他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法院在审理期间,办案法官多次到学校和家庭走访,做了大量的工作,被告人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性,对自己的犯罪表示深深悔恨,同时强烈要求给其返校上学的机会。通过审判人员与学校协调,原就读的学校表示愿意其回校读书,法院最终对张某适用缓刑,使其实现了重新上学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