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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9月23日讯 (实习记者 李鑫 记者 雷蕾)到2014年底,黑龙江省人民陪审员达到12409人,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总数的2倍,其中新增10101人,增幅为81.4%,有效缓解了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人民陪审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这是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十余年来,黑龙江省法院始终将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发展完善。一大批通民情、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认真负责地投入到人民陪审工作中来,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我省法院提前半年完成了“倍增计划”。2014年,全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达到45861件,人均参审近3.6件。
下一步黑龙江省将推进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改革内容涉及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及履职保障等七项内容。
选任条件实现“一升一降”,一升是指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一降是指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还特别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
在参审范围方面,对于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由随机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既能体现审判的公开、公平、公正,也有助于排除外界干扰,提升审判的社会认同度。
在参审机制方面,将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防止“陪审专业户”、“驻庭陪审”现象。
在参审职权方面,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与法官形成优势互补。
同时,完善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明确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退出、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