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伤人获故意伤害罪 悔不当初无法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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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庆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5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孙庆东在泰来县平洋镇双山村村民关明家与同村村民被害人刘云贺等人喝酒,后因琐事孙庆东与刘云贺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关明家房东侧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孙庆东用拳头将刘云贺的左眼打伤,致刘云贺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刘云贺左眼破裂伤,左眼内容物脱出后手术摘除(一侧眼球缺失)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五级伤残。
经侦查,被告人孙庆东于2015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泰来县医院附近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庆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孙庆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孙庆东致被害人五级伤残,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筹款、借款赔偿被害人刘云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同意被告人分期给付赔偿款、并取得刘云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同时根据泰来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符合缓刑的评估意见,对孙庆东可适用缓刑。案发后孙庆东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垫付先期医疗费用,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综上,泰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岩 袁晓芳 来源:平安龙江网 编辑: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