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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借款多年一直未还,本以为过时效就可以不还了。谁知账没赖掉,反而还得算上利息,承担逾期利息。2015年12月3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失信人以借款过时效为由拒绝还款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程力向原告李文一次性偿还借款5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李文与被告程力系多年酒友。被告程力因购房缺钱,便2011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看在相识多年的份子上,原告当即借给被告50000元。考虑当时关系不错而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款凭证。
后来,此笔借款被原告的妻子知晓,并因此事与原告多次发生争执。为此,原告才多次要求被告为其出具借条,被告于2012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中并未就还款时间及利息进行约定,只是写明借款数额及借款人与日期。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但是都因被告无钱而至今未还。无奈之下,故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程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500元。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这个借条是2012年出具的,到现在已经近四年。在这几年中,原告从来没有向我要过钱,未主张过权利,所以此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在我收到起诉状后,便第一时间与原告取得联系,原告也承认这笔债务是替案外人唐坡借的,但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程力向原告李文借款50000元事实双方均认可并有借条为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程力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被告抗辩此笔借款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故该借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计算,即2015年7月6日起诉之日,因此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抗辩不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此借款系替唐坡借的及此款唐坡已偿还的的主张,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同时申请延期举证,为查清事实并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庭决定于第一次开庭后十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但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未出庭应诉,因此应视为其对上述主张举证不能,故此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其何时主张过权利,因此对其要求的125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从原告起诉时起算。据此,法院作出失信人在偿还本金的同时还得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在实现生活中,却出现了借钱容易还钱难的不正常现象,可以说,这是是社会生活中部分人的失信行为所致,他们认为借钱可以不还,至多也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再过几年,还可以以过时效为由拒绝还款。这种理念和想法,可以说,是极其错误的。借钱不还,这不仅仅是一种失信行为,失去别人对其信任,失去人格的层次与魅力,同时还会受到相应法律的制裁。轻者要承担相应逾期利息等相关法律制裁,重者假借借款为名实为诈骗,则构成刑事犯罪。
同时,通过本案借款失信人程力关于时效的抗辩,这也提醒民间借贷出借方,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即在一定期限内要积极行使催款的权利,并固定催款的相应证据,防止因一定期限内未主张权利或催收证据力不足而使自己贷出去的钱成了打水漂。
最后,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还款期限及利息问题。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经催告后仍不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被告程力向原告李文借款,就是属于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借款合同,因此该借款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计算。后因被告否认原告向其主张过权利,原告也无相应证据来佐证其向被告催收过此笔借款,故应从2015年7月6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于此后的利息,被告应当承担逾期利息,可以说,这是对失信人的一种惩罚方式。(文中人名全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