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无障碍”:让残疾人依法维权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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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3日电(记者荣启涵)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当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首份《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近年来,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增多,残疾人法律救助面临新问题。我国超过8500万的残疾人,亟需新举措维护合法权益。意见对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的有关程序作了细化规定,体现出“格外有别”的特点。
从宽:慎用械具,慎重逮捕
“考虑到残疾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弱,因此明确规定讯问时应尽可能少使用械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表示,这些都是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出于人道的考虑,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给予的特殊对待。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意见明确,对残疾人应当慎用。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提到:“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应当不诉。”
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过程中,可引入社会调查机制。调查内容包括残疾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残疾程度、人身危险性以及权益诉求等。
对残疾罪犯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查工作,可依法适当从宽掌握。但是,反复故意实施犯罪的残疾罪犯除外。
作者:荣启涵 来源:新华网 编辑: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