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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欠债 兄代还 债权人起诉其兄为哪般
2016年05月17日 14:34:14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平安龙江网讯(通讯员 张超)近日,泰来法院处理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经过法官的辨法析理,当事人撤回了起诉。

  2013年春,王江因春耕生产用款向李富借款1.5万元,约定年末还款。2013年秋收后王江外出打工,王海受其弟王江委托,将王江的土地转包他人并用转包费1万元偿还了李富借款。2015年末,李富起诉王海偿还余款5000元。庭审中,王海辩解自己并不是欠款人,只是代其弟偿还了1万元借款而已,不同意偿还借款,李富亦承认王海所述。

  法官在了解本案的来来龙去脉后,向原告释明,王海是受王江委托代王江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并不是将债务转移到王海名下,如债务转移到王海名下,应通知被告王海,也应需原告李富同意。就本案而言,王海不是实际借款人,债务未转到其名下,王海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通过法官的释明,李富认识到余款应向王江主张权利,而不是向王海催要,于是当庭撤诉。

  法官释法: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换言之,只要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协议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即告成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有效。如果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那么原债务人已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债务人必须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加入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作者:    来源:平安龙江网  编辑: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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