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资已多年 法院判决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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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张某工资款5200元。
2011年期间,王某承包了伊春光明三厂库房打水泥地面的工程。9月14日,张某通过朋友介绍给王某干活,双方约定每天给张某工资260元。张某干了20天的活,发生工资款计5200元。工程结束后,王某没有支付张某的工资。10月25日,王某给张某打了一张欠条。此后,张某每年都向王某索要工资款,而王某总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为此,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工资款5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雇佣原告张某为其完成地面施工任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劳务工作,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即工资款,但被告未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当地法院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李玉海 来源:平安龙江网 编辑: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