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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伊春市南岔区司法局依法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进行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该区自2013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成功实施的首例收监执行,也是全市跨市收监成功首例。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但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拒不遵守监管规定,藐视法律法规,多次擅自离开居住地,被予以警告。 2014年3月20日又擅自离开居住地,GPS定位手机关机,且未向司法所请假,去向不明。
南岔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2014年4月29日,向道外区人民法院提出对王某实行撤销缓刑收监建议,法院采纳了建议并作出收监执行裁定。区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区司法局联合检察院和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拟定收监方案。2016年8月16日,区司法局在检察院和公安局的大力协助下远赴哈尔滨跨市追逃成功,将王某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收监执行。王某一案的成功解决,不仅为该区今后处理类似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鉴,更向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警钟,有效增强了社区矫正的震慑力,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是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严肃性、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对教育、震慑社区服刑人员具有重大意义。
南岔区司法局今后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络机制等措施,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效地扼制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全区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