仨无业游民盗窃水稻均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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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付某等人利用收购粮食的机会,白天踩点,晚上实施疯狂盗窃。日前,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三名被告人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付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三名被告人在抚远县周边村屯以收购粮食的名义,白天踩点,晚上实施盗窃,三名被告人分别在浓桥镇建国村、寒葱沟镇红海村、鸭南乡平原村使用皮卡车分三次将被害人家的水稻盗走,销得赃款12000余元,均被四人挥霍。
三名被告人于2015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后,被告人的亲属代替被告人将销赃得款12000元上交法庭后平均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郎某以非法占用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付某甲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将所得赃款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艳凤 来源:平安龙江网 编辑: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