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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我省与安徽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居民除外)两省启动异地互办居民身份证工作;8月8日,又与重庆市、天津市、辽宁省、贵州省、河北省、陕西省、江西省、江苏省、湖南省、山东省、海南省、广东省、四川省等15个省市互办居民身份证;9月20日,我省与北京也实现了互通办证,至此,我省共与16个省市实现了异地办理身份证。截止目前,我市已受理外地人员在我市异地办证申请454人,审核签发我市人员在外地市异地办证申请1999人。
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申请人本人到受理窗口现场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在我市有稳定住所、就业、就学的证明材料。换领证件的还需要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居民身份证收费全国统一标准,即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需本人现场拍摄采集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并采集本人指纹信息。目前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系统不支持照片扫描。
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将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不在异地受理范围。
以下少数民族地区暂不能办理异地换领身份证: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 西藏自治区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
吉林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长白朝鲜族自治州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四川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甘孜藏族自治州 凉山彝族自治州 木里藏族自治县
黑龙江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辽宁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青海 黄南藏族自治州 黄南州河南 蒙古族自治县 海南藏族自治州 果洛藏族自治州 玉树藏族自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