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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两判决结果迥异 法官为免追究签不追究协议
2009年05月18日 09:58:09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诚如是,一名老法官怎么能、为什么会作出此等事来?

  煤矿经营不善起诉讼

  武保等4人是2005年3月把王闯志诉至登封市法院的,同案还列出了4个第三人。

  记者从当初诉状中看到,包括武保和王闯志在内的7人合伙出资开办登封市颍阳镇王堂烟煤矿,由于销售形势不好,管理混乱,1990年9月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同意,由被告王闯志独立承包管理该矿,被告按年度给原告支付承包款,自担该矿全部债务。2004年7月,王闯志不经原合伙人协商同意,与本案第三人韩某共同做主,将该矿以400万元整体转让给本案第三人王某,王某又以500万元整体转让给本案第三人宋某,宋某又在2005年3月底以700万元整体转让给另一个本案第三人。武保等4人认为,王闯志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王堂烟煤矿的行为无效,该矿归原合伙人共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据调查,此后,登封市法院将此案交由卢店中心法庭审理,适用了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锦喜独任审判,2005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书俩版本俩结果

  2005年8月3日,武保等4原告收到了“(2005)登民一初字第00546号”判决书(下称00546号判决书)。他们很高兴:胜诉了。

  判决书上说,经审理查明,1987年至1989年间,包括原告、被告在内共7人合伙投资共同开办了登封市颍阳镇王堂烟煤矿,经申请登记为集体性质。后因销售形势不好,经营不善,合伙人于1990年9月开会制定了承包协议,决定将该矿承包给合伙人中的不特定个人经营,王闯志据此协议承包该矿,另有两人自动退伙,4原告在矿上继续工作,每月领取1000元工资。但协议同时规定合伙人在5年内每人每年应向矿上筹集资金1000元,自动不干者,筹金可免,但工资和入伙的本钱全部取消。这对退伙者显然不利,由于自动退伙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4原告既不退伙,也不主动投资。被告王闯志为继续经营,未经4原告同意,约第三人韩某投资入伙,2004年7月又与韩一起约另一个第三人参加该矿管理。4原告多次要求王闯志对该矿的账目进行清算,王闯志勉强同意后又反悔。另查明,2004年10月以后,本案几个第三人陆续对该矿实施管理,王闯志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确认合伙成立,合伙关系一直延续至今(注:指判决时间)并且从未了结合伙事务。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煤矿行为无效,因其所举“煤矿转让协议”和第三人出具的“煤矿合伙协议”相矛盾,都缺少原始证据,法院未作支持,但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不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增加合伙人的行为无效……

  判决确认该矿归被告王闯志和武保等4原告共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原、被告共担。

  武保等人高兴早了,此时他们尚不知道,这仅仅是个“A判决”。

  2005年8月19日,他们又收到文号也是00546号的判决书,大部分内容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却不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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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忠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