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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两判决结果迥异 法官为免追究签不追究协议
2009年05月18日 09:58:09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武保等人对这个再审判决结果非常不满,理由之一是,其既认定王闯志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又认定其转让“行为”有效。他们认为,再审判决书中的认定像是绕口令,“目的仍然是驳回我们的诉求”。

  他们称,虽然对再审结果不满,但因为心已凉,对这个再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回头再说法院2008年7月14日作出的142号判决书。法院认为,涉案煤矿实为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后本应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清算,而本案中的合伙企业解散后,至今没有进行清算,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法院无法界定,判决驳回4原告诉讼请求。4原告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2月初,郑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了142号判决,发回登封市法院重审。

  涉事法官被记大过

  钱,韩锦喜没帮着要回来,而自己又身陷长久官司,武保等人便向有关部门反映,“鸳鸯判决书”事件便被抖搂出来。

  5月15日,在登封市法院门岗等待许久,经法院有关人员批准后,记者终被允许进入法院采访。法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韩锦喜此前已经受到处分。

  据了解,登封市法院调查认定的韩锦喜主要错误事实是:2005年3月,武保等4原告诉被告王闯志合伙纠纷,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卢店中心法庭韩锦喜独任审理此案,经开庭审理,韩锦喜于2005年7月18日私自制作一份判决书,在未经庭长签发的情况下,打印后,在2005年8月3日,由原告代理人刘铁成送达4原告。时隔半月,韩锦喜又通知原告到法庭,就同一案送达第二份00546号判决书,且此判决理由与结果自相矛盾。

  经登封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韩锦喜构成违法审判。

  登封市法院认为,韩锦喜作为主审法官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制作法律文书,导致出现一案二份判决书,且一份判决书理由与结果自相矛盾,导致案件再审,造成当事人强烈不满,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干警,登封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的规定,经院长办公会2008年11月14日研究决定,给予韩锦喜行政记大过处分。

  另经了解,韩锦喜已很久没再接触过案子,“也很少看到他”。

  “鸳鸯判决书”成因仍不明

  登封市法院对韩锦喜的处分决定中,没有提及他为什么制作“鸳鸯判决书”。而武保等人称,“据说韩法官这一做法,是被告花费数万元的结果”。

  记者多次寻访此案中的被告王闯志未果,而武保等人提供的王闯志的手机号也已停机,因此无从听取他对这一“据说”的说法。不过,此案中一名代理人说,在上级部门调查时,王否认和韩有经济上的瓜葛。

  5月15日,韩锦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告诉记者,“据说”毫无根据,他在审理此案时根本就没有和被告在经济上有任何瓜葛。关于这一点,法院和上级政法部门调查时也没发现问题。韩锦喜称,自己被处分实在冤枉,他怎么会“私自制作判决书”呢?他还说,第一份判决书是原告的代理人刘铁成制作,然后找法院有关人员盖了章。但韩锦喜承认,自己这一说法没有证据证实。至于当初为何和4原告签订“不追究”协议,韩锦喜称,既然4原告表态不追究,自己也就不想再辨明第一份判决书是谁制作的了。

  刘铁成则不认可韩锦喜的这一指责,他说,韩锦喜面对调查时一直这样说,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一个案件的原告代理人怎么可能制作判决书并盖上法院公章呢?谁制作的,法院的调查结果已经很清楚。刘铁成还指称,当时,韩锦喜拿着第一份判决书对他说,想让原告拿点钱,他没答应。但刘铁成承认,他的这一说法也没证据。

  时至今日,武保等人对韩锦喜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未受到鼓舞。他们认为,处分轻重且不论,由此引发的影响何时能够消除?自己何时能重拾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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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忠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