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离婚逃债 法院强制执行三年积案款一朝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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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使用强制措施,执行了一起债务案件,现已为汤旺河林业局执行回款三十万元。
2003年,汤旺河林业局与伊春市富晨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以木换煤协议,后双方结账时伊春市富晨木业有限公司尚欠汤旺河林业局二百万元,经汤旺河林业局和伊春市富晨木业有限公司协商,伊春市富晨木业有限公司将此笔欠款转移到富晨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美溪区宏成供热站,三方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
2005年汤旺河林业局向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汤旺河林业局与美溪区宏成供热站达成调解协议,并规定的还款日期。到还款期限后,汤旺河林业局于2005年12月3日向汤旺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美溪区宏成供热站已经倒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军不知去向,通过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多方调查,查明王洪军所有的企业财产均已被作为银行的抵押贷款,致使此案无法执行。后经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长时间的调查,了解到2006年4月王洪军与妻子吴海燕在美溪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家庭所有财产归吴海燕,外债全部由王洪军一人承担。2009年4月,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美溪区将逃避债务的王洪军找到,并依法对其使用了强制措施,后经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对其逃避债务、以离婚的形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承担的后果,给予了法律责任上的讲解和说服教育。现王洪军已返还债务三十万元,余款写了还款计划,并保证积极还款,其它剩余执行款正在分期履行中。
作者:张凌志 来源:东北网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