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四分之一条款”的废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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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有一个“四分之一条款”,即农民选举权原则上只及市民四分之一,人们在为之痛切、辩护、诊治经年之后,近年大有顺应民意将其终结之势。先是党的十七大“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接着最高立法机关将该法修改纳入今年计划,若无变故,当在本月底会审。据悉,终结共识已大致达成,分歧仅在于一步到位还是逐步到位,是大踏步前进还是小碎步前进。
只要是前进,小碎步也无妨,不管是否更稳妥,至少有盼头了。然而,此事没那么简单。即便是所谓一步到位,也并非真的一蹴而就。
“四分之一条款”之存在或终结,各基于“国情论”与“平等论”,据说,前者有“历史合理性”,后者则不仅有“现实合理性”,更具“天然合法性”。其实,两者争议的基础都是“阶段性”的:当前人大代表选举在很大程度上仍实行“职业代表制”或曰“身份代表制”。
通观古今中外代表选举,有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两大类。职业制大都已成末路黄花。因职业日渐多样化,往往一人多身份,难以一一归类。且其要求代表出自本职业,排斥代表本身的职业化。
不过,不照搬西方模式,还得回到国情。关键国情是,我们仍有八亿农民,严格按身份制且“同命同权”,人代会将成“农代会”。很多人不愿意看到这一结局。回过头看,城乡代表比例曾由八比一进化为四比一,但农民代表的数量却不增反减,直到本届全国人大,农民代表数量有所增加,但在近三千席位中仍只占不到一百。另一方面,由城里人选出的代表也屡屡提交“三农”议案。
现行选举法以地域制混合身份制,强调代表构成,既求广泛代表性,亦求各地各业之协调和谐。在此预设下,有代表标榜超然性,以“代表人民”自诩,也有代表只是兼职心态,不知根基何在。如果苛求各种价值目标,会导致顾此失彼,进而失去真义,选举流于形式,制约民主政治提升空间。作者: 来源:新华网 编辑:所双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