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摔死 客运业主赔偿十一万元
|
|
客车营运时,车还没停稳,就把车门打开,导致一名乘客下车后摔倒致死。近日,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获赔十一万余元。
2007年12月12日,原告的丈夫刘某某购票乘坐被告刘某的营运客车,当车行驶至刘某某下车地点时,刘某某要求停车下车。由于路面是个缓慢坡,司机减挡缓行准备停车。可在客车还没停稳时,乘客刘某某便下车,随车乘务员发现危险,拽了一下刘某某,但没拽住,刘某某下车后摔倒致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乘客刘某某购票乘坐被告营运客车,二者之间即产生了客运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在保障乘车人刘某某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将乘客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对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没有尽到运输安全义务,故承担以上赔偿责任。
作者:李利 来源:东北网 编辑: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