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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宜加不宜减
2009年07月27日 16:31:50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近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主要理由包括:有了交强险赔付,工伤待遇就不该有了;上下班途中虽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认定麻烦等。

  “上下班途中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本来就不应该赔”的说法,等于从事实上否认了我国自制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来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它触及“工伤认定依据”这一关键问题。一般而言,“与工作联系的紧密性”应作为界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主要依据,“上下班途中”并非游山玩水、购物观光,它只与工作有最紧密的联系,将其装进工伤这个“筐”里并不过分。

  退一步说,如果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算工伤,那它还能算什么伤呢?相信每个人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情发生:自己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致残,只领到几万元的交强险赔偿金,却得自己承担全额的医疗、交通、住宿费用以及误工造成的薪金损失,甚至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被企业扫地出门;如果肇事车主没上交强险,赔付能力又不足,自己顿时没有了活路……

  如果说交强险赔偿与工伤待遇只能选其一,相信绝大多数人宁愿选择后者。交强险才能赔多少钱?反观工伤待遇,能报销医疗、交通、住宿费用,工资不会因误工而损失;万不得已退出工作岗位者,每月也有一定数额的伤残津贴。可见,工伤待遇不仅是应对事故的保障,还是生活保障、职业的保障,不可用交强险来“偷桃换李”。

  涉及普通职工的社会福利与保障,往往是增加一项难,取消一项却很容易,所以对于上述条款,笔者不仅不赞成删除,反且认为应该加入,即不仅仅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意外伤害,如遭遇火灾或恐怖袭击等都可考虑纳入工伤。工伤认定,宜加不宜减。

作者: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编辑:雷蕾